管理體制種下隱患
在向國際原子能機構提出報告之后,批準了原子能研究所的報告,其中指出:“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機組操作人員違章所致,但也暴露了反應堆和安全芯棒的結構缺陷!笨墒窃谇疤K聯(lián)向國際原子能機構,1986年和1987年召開的專家會議提出的報告中卻刪去了后面一句。
他們不得不這樣干。因為大功率管道反應堆的設計者就是某院士本人,他不愿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事。
1989年5月17日一篇文章談到,國家創(chuàng)造發(fā)明鑒定試驗室代理主任所談的RBMK-1000未能登記注冊的原因。當時提出申報材料的是該院士等人。代理主任說:“1967年提出的第一批申報材料是一頁半打字紙,沒有公式和圖紙。我把材料退還給申報人,并請他們作補充!
1967年10月6日他們交來了修改后的申報材料,但未等到作出審定,某院士就在1967年11月10日的《真理報》上宣稱:“蘇聯(lián)科學家已解決了提高核電站安全性的問題!彪S后,這種反應堆在未得到承認的情況下,就開始使用了,結果常出事故。
切爾諾貝利核電站共發(fā)生事故104次,其中只有35次是由于操作不當。
在此不準備就技術結構的缺陷作討論,從上面所暴露的問題已經(jīng)可以看出,前蘇聯(lián)的科技管理體制中是存在問題的,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的發(fā)生可能要從科技工程立項決策的不民主,不科學,設計者自己鑒定驗收工程,監(jiān)督制約機制不力等方面尋找原因。
片面認識事故原因
滅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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